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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民合作社多元化发展态势

发布日期:2013-09-1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年第7期 字号:[ ]


年初,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这既体现了中央对农民合作社更广阔的作用期待,也预示着中央对农民合作社更积极的发展思路。事实上,近年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的同时,已涌现出大量多种类型的合作社,如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显然这些农民合作社并非人们逐渐熟悉的以农产品经营为主要业务、以市场竞争为基本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此,如何研判农民合作社多元化发展的现实态势与政策指向,已成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实践者、研究者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农民合作社的类型知多少?

  1、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产业开发为纽带,是我国农民合作社的主体。正如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期待的,要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正从横向合作向纵向合作深化,从单一功能向多种功能拓展,从传统合作向新型合作演变,从农户间合作向社际间协作,但无论如何,其作用更多的是参与市场竞争,其形式更多的是进行营销合作,同时,也因为其深深受制于成员异质性、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态势、多元主体干预、村社文化资源等现实因素,合作社运行有待规范,“真假之辨”不绝于耳。

  2、 土地股份合作社

  在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非农化转移的背景下,近年来,作为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实现规模经济的载体,土地股份合作社正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使土地得以连片种植,推进了标准化作业,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在降低单位生产成本的同时,被机械所替代的剩余劳动力得以向其他产业转移,也因此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整体转型。

  3、社区股份合作社

  在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与改革过程中,许多地方农村将社区集体资产量化到人,进行股份化改造,组成社区股份合作社,发挥对外经营或对内服务的作用。另外,在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构成中妇女老人的比例不断增大(有人形象地将之比喻为“386199部队”),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民生活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因此,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相伴生的社区股份合作社便成为一种承载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民生活服务功能的组织形式。

  4、农机专业合作社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农机合作化是农业机械化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农机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机化的新型主体,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将广大农机拥有者、使用者紧密联结起来,既通过开展社会化服务,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生产经营问题,又通过农田托管、土地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规模经营,推动土地经营方式创新,从而为我国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了新思路、新模式和新途径。

  5、农村资金互助社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及深加工、联合运输、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大大增加了对生产经营性资金的需求。而我国现有金融体制很难满足这些资金需求,具有益贫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运而生。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内,借贷之间互相了解,信息充分,甚至还有各种血缘、业缘关系,在相当程度上防范了道德风险;而且,资金互助社无需抵押和担保,机制灵活,手续便捷,既能很好地满足农民的小额信贷需求,又有利于抑制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

  6、林业股份合作社

  在林业改革深化和土地流转的背景下,全国各地林农通过林地作价入股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在民主管理、受益共享的原则下运营,既能保持林业家庭经营的效率,又能克服林业家庭经营局限性,初步实现了林地效益增加、林农收入增长、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的作用。

  此外,当前还出现了许多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如消费合作社、用水合作社(用水户协会)、扶贫合作社等。

  二、农民合作社多元化发展何以必然?

  1、农业产业结构提升的必然结果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升需要更加精准地接近市场,对农业生产过程和投入品的要求更高,因而对农业生产主体的要求也随着升高。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和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现有农村劳动力状况难以适应这种情形,过去功能较单一的销售型专业合作社也难以满足伴随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的对多功能农民组织的需求,因此农村社会呼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实现对农业生产的多种类、多功能服务。

  2、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要求

  农业现代化要求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延伸、机械化作业、园区化经营。这就势必出现土地集中的趋势,因为只有在土地集中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在现有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基础上,要防止非农主体过多介入,就必须尽可能地保证农民依然是土地的经营主体,这也呼吁土地股份合作社、林业股份合作社、农村社区合作社等多类型合作社的产生,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生产和生活服务。

  3、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趋势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实际是利润和收益较低的弱势产业,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实力也普遍较低。但是,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各种农业生产要素也迅速市场化,而许多重要生产要素并没有向农业倾斜,甚至反而向农业和农村抽血。例如许多正规商业银行由于无利可图和成本高昂全面撤出农村地区,城乡金融要素分配不均导致“农村地区贫血病,城市地区糖尿病”的怪现象普遍存在。 这也催生了各种旨在自我服务的农民合作社。

  4、专业合作社的带动效应

  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并起到了可喜效果,这使人们看到了合作社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和发展空间,所以政府、社会、农民都逐渐接纳并亲睐合作社这一农民组织形式,并自发自觉地将合作社这种制度形式移植到农业生产的各环节和农村生活的各方面中去。

  三、如何看待农民合作社多元化发展态势

  1、如前所述,要充分认识到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和重要功能性。

  2、要科学把握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属性。农民合作社不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包括形态各异、功能不一的合作社或具有合作社性质的农民合作组织。对此,人们难免心生疑问,如此种类众多的合作社究竟是否符合合作社的制度属性?对此,我们认为:

  一方面,合作社“服务社员、民主控制”的本质规定性不可动摇,国际合作社原则和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也应基本稳定,而其质性程度则因时、因地、因社而异,但也有一个大致的质性底线。合作社大致的质性底线应是自愿进出、社员使用(为主)、直接民主(为主)、惠顾返还(为主)。换言之,只要满足合作社“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的本质规定性,就具有合作社性质。在此意义上,目前我国出现的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大多都是具有合作社性质的农民合作组织。

  另一方面,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现实实践中,各类合作社由于具体制度不同、组织功能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它们大多与合作社质性底线有着程度不同的漂移。对质性底线的漂移大多体现在未必以社员使用为主,未必以直接民主为主,未必以惠顾返还为主,而且越来越可能出现若干种偏离“理想型”合作社制度的制度形态,越来越趋于股份合作制色彩,特别在合作社进入追求附加值阶段。(当然,那些基于农村社区服务的、内敛性的,或者在贫困地区带有显著的益贫性的合作社,可能还是经典的、传统的居多。)对于这种制度漂移性,(1)要清醒地认识到当今国际合作社运动都在与经典合作社原则发生漂移的客观现实。世界上许多合作社都呈现出企业化、股份化和多元化的色彩。(2)要认识到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路径与其他国家不同,这条路径深深地嵌入在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多重现实约束中,从而使得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自始就具有了自身的特色和属性。(3)农民合作社大致可分为经典的对内服务型合作社和非经典的对外经营型合作社。这两大类合作社所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重心往往不同,也决定了他们制度设计上的差别和经营方式的异化。(4)只要是农民自发组建、自愿加入的,就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客观选择,要耐心观察、鼓励发展,不可随意打压、行政干预,也不宜机械地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具体条文进行审视和评判。

  3、要处理好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企业化和市场化倾向。随着农民异质性及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环境对合作社的影响日益显著,一些农民合作社日益呈现股份化、企业化倾向。任何农民合作社都必须具有运营效率,而企业化管理对合作社绩效的提升有着重大的正向作用。应该在确保合作社质性底线的基础上,掌握好合作社发展的合意性与合宜性的平衡,鼓励合作社适当地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科学方法提高其盈利能力,一味否定的态度是不可取的。

  4、要认真研究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发展所提出的重要理论问题。譬如:我国农民合作社进一步的发展路径或制度演变——专业化抑或综合化——究竟如何?合作社联社化或联盟化如何实现?众多具有股份合作制色彩的合作社中存在着内部一体化交易关系,那么究竟应如何考量其质性底线?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许多社员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获利,这是否动摇了合作社的使用者组织的属性?农机合作社的农机手们在何种情况下与服务对象构成合作关系?资金互助合作社如何在业务范围扩大的需求下维护合作社性质?手工业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究竟应在什么意义上具有合作社性质?如何处理日益显现的合作社与社区组织的关系问题?如何建构有效的对核心成员或普通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机制?合作社所面临的资本控制是否会导致功能弱化?如何改善和提升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组织以及公司主导合作社参与的农业产业化模式?等等。也都亟待给出具有阐释力的理论成果。

  (本文系国家自科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运营模式、治理结构与比较研究”(项目编号:71020107028)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贫困地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0JJD79001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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