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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与对策分析——以浙江省为例

发布日期:2013-07-2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1期 字号:[ ]


    摘要:近几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但资金融通问题始终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通过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的调查,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现状及成因,提出了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资金;浙江省

  自2000 年全国第一家工商登记的温岭市石桥头蔬菜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快速、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在三农建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截至2011 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3 823 家,入社农户90.7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数为399.6 万户,合作社覆盖了全省52.2%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 号)指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到2015 年,力争全省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4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培育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 000 家,年销售收入超1 000 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 000 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5 000 万元的200 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规模的不断扩大,融资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严重制约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升和发展。

  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分析

  为进一步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融资状况,今年春节前后,笔者实地走访了浙江省部分合作社,并以问卷方式调查了206 家合作社,其中73 家为省级示范、102 家为市级示范、14 家为县级示范、其他17 家;地域分布情况为:

  台州139 家,嘉兴20 家,丽水47 家。从调查结果看:

  (一)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本次调查的206 家合作社,示范性合作社189 家,占91.7%,平均社员数为90 人,平均股金总额为80 万元,实力相对雄厚,运行均比较规范。他们普遍的问题是:在扩大经营规模、培植主导产业、谋求合作社提升上缺乏流动资金,发展后劲不足。

  非示范性合作社17 家,平均成员数为12 人,平均注册资金7.4 万元(其中部分为非现金资本),社员缴纳的股金水平较低,加之政府的扶持资金难以争取,银行贷款难以获得,有限的资本和缺乏稳定而充足的经济来源,使合作社难以置办所需的经营服务设施和获得技术资源,风险承担能力低下,面对具体的合作项目不敢投入大笔资金或缺乏启动资金而失去发展的机会,致使盈利能力较弱,存在着生存困难。

  调查显示,资金短缺是合作社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中的主要问题,占39%(见下表)。

  

  (二)自身盈利和积累功能缺失,直接融资能力弱1.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成员服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这决定了合作社自身盈利能力不足,资产较少。

  2.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用本年度的盈余直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按规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盈余公积,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他部分应对成员进行二次返利,即合作社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可分配盈余,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因此,即使合作社有盈余,在现有机制下要积累资金也较为困难。

  3.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已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也都得到法律的确认,但其在注册成立时不需验资,过宽的制度使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受怀疑,多数金融机构对此类法人性质缺乏信任度,直接融资能力受到影响。

  (三)金融支持严重不足,间接融资能力极其有限尽管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从现实看,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银行贷款基本上是支持那些已经成长壮大了的合作组织,或是有一定社会背景的合作社;由几户农民发起的、真正需要支持的合作社往往难以获得融资机会。同时,银行为了降低经营风险通常要求贷款的合作社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而合作社由于面临的风险较大,注册资金较少而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导致放贷风险增大,金融机构在审查其贷款资格时,就会提高合作社的贷款条件,从而增大合作社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

  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合作社制度原则先天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它遵循了社员资格限定和自愿进退社原则、采用了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法、实施了资本报酬有限的分配形式等,客观上使得合作社在筹措资本和吸引资金上存在着缺陷:合作社的资本和资产的运营与维持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很难实现融资功能;新、老社员可以获得同样的惠顾和剩余索取权,入社越早的社员就越吃亏,弱化了投资于合作社的动力,反而可能会在合作社出现困难时,争相撤出资本以保障投资安全和获得相应收益;淡薄了表决权、收益权等与投入资本之间的联系,表决权、收益权等与投入的资本(股金)不成正比,风险和收益也不成正比,以最少的资本投入获得合作社的资格、表决权和享受最多的收益分配成为社员最佳的选择。这些制度缺陷综合造成了合作社产权融资的困难。

  2.合作社整体水平粗放落后。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本次调查也反映了农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成员的客观现实。总体上讲,现阶段农村、农民的整体经济水平不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低收入劳动者较多,实际可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资金偏少,加上合作社社员不多,因而依靠内源融资的资金极有限。合作社在市场准入方面比一般企业的条件更宽松,过宽的市场准入条件导致部分合作社先天不足,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和制度流于形式,机制不健全、机构不合理、制度不完善、财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的状态,导致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低、经营管理能力弱、市场盈利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差,因而依靠外部资源融资也十分困难。

  3.农村金融信贷体系尚未形成。首先,在整个中国金融体系中,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是金融信贷体系中支持和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支持和服务农村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相对很少,其针对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方式主要有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以及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缺乏多样性、大额性;其次,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相对比较薄弱,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大额、长期的资金;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所需承担的风险更多、更大,除了要面对市场风险外,更要面临具有毁灭性的自然灾害风险,加上合作社注册资金较少,缺乏有效的抵押品,放贷风险增大,导致各类金融机构在审查其贷款资格时,或提高贷款条件,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或干脆不予以放贷。

  4.三农扶持政策力度有待增大。实践证明,政府的支持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但是各级政府、部门受可支配资金的限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款扶持资金总量有限,分配到多家合作社的资金数量就微不足道;而且合作社的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多头、分头管理的问题,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无法从根本意义上帮助合作社走出融资困境。

  此外,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和干预下建立的,经常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有多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合作社成员意愿的做法,甚至一部分合作社只是为了拿到政府的补助款而成立,最终必然削弱政府的引导职能和资助功能、偏离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三、促进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解决融资问题的总体思路

  (一)加强合作社建设,增强其直接融资能力1.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自身融资能力。一是扩大社员数,增加合作社股金。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产业,努力提高合作社为社员的服务功能,吸收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从而增加合作社资本金。二是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增强资产实力。合作社要适当增加自身的积累,建立生产建设基金,建造办公楼、生产、加工厂房等,形成一批固定资产,降低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三是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树立良好形象。合作社要主动和金融部门沟通,向金融部门介绍生产经营情况,邀请金融部门人员到合作社指导财务管理,增强金融部门对合作社的信任度,为合作社及社员获得贷款创造条件。合作社只有有了自己的融资机制、资金积累机制和规避风险机制,才能和金融部门对接。

  2.创新融资手段,开拓融资渠道。一是鼓励和引导农村创建资金互助合作社,由农户自发组建、民间组织推进、地方政 府推动产生的没有获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资金互助组织。

  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由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提供,依附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存在,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承担风险经营;互助金借款在合作社及社员内部进行,严禁对非社员借贷;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形式来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且贷款方便,无疑可以成为合作社短期小额贷款的首选。例如,临海市涌泉镇忘不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三年来,坚持服务三农、促进发展的经营宗旨,积极打造农村金融新的平台,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银行”.二是兴办村镇银行。根据银监会资料显示,截至目前,浙江省全省共设有76家村镇银行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解决农村信贷困难。

  3.吸引工商资本,注入生产经营资金。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在合作社法许可的范围加入合作社,为合作社注入生产经营资金,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以股金分红的形式进行合作社收益分配。例如,三门县清溪养殖专业合作社想改善生产条件但缺少资金,三门县三特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经营的农家乐想扩大经营范围却受到场所制约,因此,双方进行合作,由三特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投入资金,帮助清溪养殖专业合作社改善养殖条件,而合作社则为三特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用于经营休闲游乐的场所,双方在合作中实现双赢。通过合作,既优化了农村资源与企业资源的组合,节约了社会资源,又可促进三农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金融加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1.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金融组织并存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要在乡镇建立营业网点,对合作社发展提供中长期贷款。邮政储蓄要改变只吸储不贷款的现状,可以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邮政局与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商谈,以全县(市)统一的转存款利率就地转存农行或信用社,也可以直接在农村开办贷款业务,确保农村资金“体内循环”.改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手段,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商标权利质押,尝试银行账户质押,扩大抵押品范围,试办仓单、地上作物的收获权、存栏牲畜等进行抵押。

  2.建立有效的农业担保体系。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研究农民和农村工作中非常关注的问题。实践证明:建立健全农业担保体系很有必要,也非常可行,它将吸引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和支持三农经济。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机构开展农业担保服务,政府也可抽出一部分财政支农资金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树立信用高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的资金加入支农队伍中,然后到合适的时机,政府担保基金可选择退出。正确引导农村民间融资,政府通过重视和加强诚信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治理打造出一个良好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

  3.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从调查地区的实践探索的经验分析,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有关保险的业务,为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提高合作社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对于化解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有积极作用。农业经营风险大,完全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不现实。因此,需要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财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力度,确定农业保险的业务补贴范围,根据农业保险业务种类、风险大小,确定补贴金额;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适合自身的农业保险业务,逐步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并存的保险体系,降低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增加金融机构为合作社货款的额度和机率。

  (三)政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与指导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基金,专门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级政府应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合作社农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二是财政支农周转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择优扶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三是给予合作社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财政部门向贷款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为合作社向金融部门贷款提供担保,对合作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利息支出由财政支付。

  2.加大对合作社税收优惠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但实践中还存在落实不到位、覆盖不全面的情况。农业部门应当积极与合作社沟通,了解合作社在税收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需求;积极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反映合作社发展情况,为财政、税务部门出台落实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参考。

  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一方面指导合作社按照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合作社规范化运作水平和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另一方面探索为合作社提供公益性纳税筹划服务,为合作社依法纳税提供咨询。在调查中发现,有多家合作社在二次返利环节,有利不返,原因是返还给成员的利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在收购成员农产品时价格比一般的社员高一点,就认为是返利了,严重影响了成员合作的积极性。因此,政府部门应在税收、分配等方面积极指导,加大对合作社税收优惠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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